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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石油化工及涂料、油墨、粘胶剂、喷涂等生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南京市要重点对燕栖、梅山地区化工及钢铁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加大重点企业实施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力度,扩大“禁燃区”范围,全面完成“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一律执行简易稳态工况法,停止使用怠速法。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签章手续。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1年,全省实现环保检测全覆盖。 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实施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运在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和大卖场班车冒黑烟现象的整治力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安排车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提倡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加快推进沿江8市国ⅳ车用汽油供应和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南京市力争2010年起实施,其他城市2011年起实施。同时,加快制定省级车用燃油质量标准。沿江8市2012年底前完成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苏北5市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六)扬尘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广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扬尘控制责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迁和建设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及物料堆场作业扬尘。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防止风蚀起尘。 (七)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对高速公路、机场及其他重点敏感区域,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实夏熟、秋熟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推进各地区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奖励政策。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八)其他大气污染源防治。2011年底前,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2012年起,开展调整和整治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切实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禁止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废气污染控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对城区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 三、实施蓝天工程的保障措施 (九)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深入研究各类大气污染因子对形成霾天气的贡献率,确定能够客观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指标,建立灰霾监测指标体系,制定出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地方标准,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 (十)改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保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制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补助。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