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函[2010]178号
【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2010-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广东省第二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第一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为加强和完善全省“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利完成了聘期内各项工作任务。鉴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广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的推荐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附件1)处置具备丰富的经验,或在应急管理领域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专家必须参加的相关活动。
  
  二、推荐及评聘程序
  (一)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各单位在自荐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填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附件3)报送省政府应急办(含电子文档)。
  联系人:李翰敏,电话:020-83135080,传真:020-83135096,电子邮箱:sfyjb@gd.gov.cn。
  (二)省政府应急办收集、汇总、审核推荐名单后,报省应急委审定。
  (三)经审定后拟聘请的应急管理专家在南方新闻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应急办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
  
  三、专家职责
  (一)积极主动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
  (二)参与应急管理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三)应邀参与协助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处置较大突发事件。
  (五)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1.突发事件分类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
  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规定,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附件2: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

从事专业领域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最后学历

最后学位

所学专业

 

职  称

 

定职时间

行政职务

 

院  士

是否

特殊专才

是否

毕业院校

 

工作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简历

 

主要成果

(近3年)

(包括相关的学术论著、论文、主持或参与的相关研究项目、参加的相关学术活动以及获奖情况等)

专家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省政府应急办意见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省应急委意见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备注

 


  注: 1. 工作单位要写全称。工作单位为高等院校的,要写到所在学院或系。
  2. 主要工作经历和主要成果如内容较多,可以另附页。
  3. 特殊专才,要附上相关文字说明。
  4.本表可以复印或重新打印,或在省政府应急办网站
  (www.gdemo.gov.cn)下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