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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4、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原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
  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三、调整待遇标准
  1、企业基本养老金核发标准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按照国家、省的调整通知贯彻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387号)规定,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待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公布数据重新核定基数。
  2、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和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其中,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分别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
  
  四、南澳县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标准暂由南澳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五、自2010年8月份起各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申报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地税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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