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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
  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小时、人
  
  

地  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 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9.6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7.8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区)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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