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为确保我市“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三旧”改造的范围
  
  符合上级规定,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改造中违规用地时间的界定及处罚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经依法实施处罚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用地面积25元/平方米标准处罚。审核或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时以1989年度和2007年度两个时段的航片或卫片作为审核和处罚的依据。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相关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报批。
  
  三、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一)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按归属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应补交地价差款。
  
  (三)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收购相邻多宗土地,申请集中改造,收购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或需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补交地价差款。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同意后向所属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进行合作开发。
  
  (五)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同意的前提下,且房产不进入市场交易的,经 “三旧”改造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按归属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视为交易。
  
  (六)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按基准地价核算缴交土地出让金。但必须按归属分别经市、县“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由市、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并进行公示。
  
  四、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为优化城市布局,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在特殊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按归属分别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置换手续。
  
  五、“三旧”改造中土地协议出让程序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及扶持措施
  
  (一)“三旧”改造土地协议出让的具体办理程序为:符合“三旧”改造用地要求的申请人自行制订改造方案按归属分别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函规划部门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再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后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申请人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