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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漯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漯政[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加快漯河中国食品名城建设步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市分步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即对获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和有机畜产品认证的畜产品(简称“三品”)以及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且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为做好市场准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为重点,从畜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和市场流通三个环节入手,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进一步提升我市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基本目标
  积极总结探索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从畜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到市场销售各个环节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无公害化;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质量检测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立责任机制,实行严格的保障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争取用2-3年的时间,通过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和销售全过程的检疫、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使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全过程达到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实施要求
  凡进入我市市场准入实行区域内的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配送中心、畜产品加工厂等各类畜产品经营市场(简称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指人工饲养的畜、禽及供食用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畜禽产品)应符合“三有”、做到“三禁”。“三有”,即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主要指肉类产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产地来源证明。对获得“三品”认证的畜产品应在畜产品经营市场实行备案后,带标(三品标识)免检入市销售,同时,每月应提供一份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三禁”,即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未经检测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产地来源不明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畜产品入市。
  
  四、实施步骤
  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准入区域及品种。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市区内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猪肉、鲜禽蛋实行市场准入;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临颍、舞阳等县城区内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猪肉、鲜禽蛋实行市场准入;2012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所有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
  (二)检测项目。1.日常快速检测。肉类(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类);鲜禽蛋(磺胺类、三聚氰胺);生鲜乳(三聚氰胺、抗生素)。2.监督抽检。猪肉(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类、氯霉素、土霉素、伊维菌素);鸡肉(磺胺类、乙烯雌酚、土霉素、金霉素);牛羊肉(瘦肉精、磺胺类、金霉素、土霉素、伊维菌素);鲜禽蛋(三聚氰胺、磺胺类、呋喃唑酮、苏丹红);奶类(三聚氰胺、磺胺类、氨苄青霉素、黄曲霉素)。
  上述规定的畜产品种类、地域范围和检测项目以外的,其他具体准入品种、检测项目和实行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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