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劳社险[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适当下浮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2010年,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采取集中减征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集中减征工作安排在2010年4月份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我市境内除部分确定的金融、电力、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开发、烟草等企业以外的下列企业:
  
  1、困难企业;
  
  2、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
  
  3、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二)集中减征额度
  
  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总量,杭州市主城区按照不超过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3%确定。每个企业享受减征的总额度,按最高不超过本企业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除生育保险费外)单位缴纳金额,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全额减征,基本医疗保险按20%部分减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对因本次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市、县(市),由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1、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帐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3、集中减征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二、继续落实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政策
  
  各县(市)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额逐年增长、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目前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高于14%的,2010年原则上调整到14%。缴费比例调整的报批程序仍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7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举措的意义,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