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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消费信贷业务操作。各金融机构要改进消费贷款审批方式,简化审贷流程,细化评级分类,实现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差异化和个性化,并通过设立“金融超市”、“金融民生服务中心”等多种方式,为消费者获得金融支持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加大消费信贷业务的营销力度,通过采取上门宣传、举办讲座、手机信息互动等方式,普及消费信贷知识,鼓励和引导居民使用消费金融新产品。要加强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落实贷款风险防范责任和措施,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有利于扩大消费的新产品、新服务。在中小企业方面,积极探索开发出口退税权质押贷款新模式;在“三农”方面,积极开发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信贷新产品;在服务业方面,创新推行“担保机构+市场反担保”、“担保商会+商户联保”等专业商贸市场金融服务模式,创办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模式;在改善民生方面,继续推行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村官”助业贷款、个人创业贷款等模式。 (三)进一步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全面推动企业、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建设与应用,为消费信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服务,便利企业和个人融资。改善支付结算服务,发展信用卡业务,发挥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及支付结算功能,积极提供pos机、atm自动取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便、快捷的个性化结算服务。合理布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改善城乡居民消费信贷业务受理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完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市发改、经信、旅游和服务业、中小企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涉及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消费领域的信贷投入。充分发挥各类担保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银保合作,切实解决消费信贷中的担保不足问题。建立金融支持城乡消费增长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城乡消费不断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