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于二ο一ο年四月六日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
  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拟确定济南等市(县)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的函》(鲁府法函〔2009〕6号)以及《潍坊市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行政行为裁判制度为落脚点,整合行政资源,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职能,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建立政府主导、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力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把矛盾推向社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改革内容
  在现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推行“两集中”。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集中办理下级政府和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相对集中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裁决行为,按照集中原则,实行一口受理,集中裁决,相关业务部门不再以政府名义实施裁决。
  
  三、组织架构
  成立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政府负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市政府分管法制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安、国土、水利、林业、海渔、交通、建设、民政、市政、环保、质监、司法、人社、编办、监察、财政等部门分管法制的负责人、专职行政复议裁决人员和熟悉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法律专家等担任。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主要职责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及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划与计划的确定;
  2.负责我市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案件的集体会审和裁定;
  3.负责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4.负责我市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表彰奖励,研究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事宜;
  5.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裁决工作规划与计划的拟定;
  2.负责集中受理申请人不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派出机构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3.负责信访涉法事项移交行政复议管辖案件的办理;
  4.负责案件办理中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转送;
  5.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实施的自然资源(土地、林木、水、滩涂、海域、山岭、荒地、矿区等)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国有及集体资产经营权与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行政执法争议、审计决定异议等行政裁决事项的办理;
  6.负责市政府行政调解事项的办理;
  7.负责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和市政府交办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8.负责市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调查、调解、赔付和追偿;
  9.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的论证、审查;
  10.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1.负责市县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