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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0年“五一”和“端午”小长假期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年“五一”和“端午”小长假即将相继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公共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让首都人民度过一个舒适、愉悦、有序的假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卫生监督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2010年“五一”和“端午”小长假期间卫生监督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卫生监督检查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在节日前期和节日期间对本辖区的重点旅游景区(点)、郊区度假村、民俗村和农村民俗旅游接待户等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五一”和“端午”小长假期间的公共卫生安全。
  
  二、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点加强对餐饮单位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健康证、执行食品粗加工、切配操作安全规范、凉菜和生食水(海)产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记录等情况的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重点检查美容美发店、旅店、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公用具消毒、卧具等物品的更换以及游泳池水的消毒情况。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对二次供水、自备水源、农村简易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供水设备及消毒设备运转情况及水箱间卫生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测水中余氯;根据《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制售饮用水设施周边环境卫生状况。
  (四)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继续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及托幼园所、建筑工地等单位的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做好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三、充分准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应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备班制度,做好采样、取证、快速检验等工作的物资和人员准备。对接报的可疑突发食品、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并赶赴现场进行妥善调查处理。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工作,严格按照举报投诉案件的分级及所规定的时限进行上报和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四、加强宣传,鼓励社会参与卫生监督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的宣传作用,做好检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对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扩大宣传范围,向群众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等卫生知识,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五、加强值班,畅通信息,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节日期间,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按时上报各项工作情况。“五一”和“端午”小长假期间(5月1日-3日,6月16日-18日),各单位每日要将出动卫生监督员人次、车次、检查户数、合格户数、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6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日14时前报至市卫生监督所值班室。市卫生监督所每日15时前将当日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值班室,同时按照《北京市假日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清明”、“五一”和“端午”小长假旅游工作的通知》(京假日办发〔2010〕2号)报送市假日办(电话65158249,传真65158251)。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65007266;传真:65003237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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