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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b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c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政府在年度部门预算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d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所涉建筑物位于道路或轨道交通沿线的,可纳入a类项目一并实施。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a类项目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对辖区a类项目进行统计汇总,确定项目内容及规模,由实施单位采用年度打包或片区打包等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建议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概算审核,并将项目审核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有关前期费用由各区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主要交通干道和轨道交通沿线的建筑立面刷新方案和重点片区的建筑屋顶改造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方案由各区组织评审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按比例下达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完成辖区内a类项目任务,并通过市环提办综合考核确认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剩余市政府应投入资金予以下达。
  
  
第二节 b类、c类和d类项目

  
  第十七条 b类项目由实施单位采取单个项目或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立项。
  b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c类项目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后向市财政委申请列入部门预算。
  c类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财政委核定后下达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d类项目由各区实施单位参照b类、c类项目的程序实施。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中,凡涉及建筑物结构改变或重大立面改变的,其方案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a、d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涉及招标、采购的,均由各区组织实施。b、c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计部门的指导。
  a类和d类项目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b类和c类项目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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