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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抽查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存在漏洞。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单位存在重投标、轻履约现象,合同人员难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个别项目部没有与工区、作业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有的责任书签订不合理,缺乏针对性,特别是在安全费用投入方面未作出明确或未将安全生产费用列为专项资金投入;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拨付使用记录不全;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不及时,部分作业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部分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够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监督处置不力,一些项目总监甚至对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等情况掌握不清。
  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仍不彻底。一些工程项目施工条件复杂、难度大、风险高,缺乏施工经验,普遍存在着靠经验摸索施工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施工现场如料场爆破开挖、上下交叉作业及汽车运输、吊装等作业的安全监控力度不够,防护措施不足,并存在无牌和报废运输车辆运行的现象;部分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未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出问题未整改闭环,施工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一些常见的安全隐患和违章现象反复发生、屡禁不止;一些单位安全警示标志和规程标牌缺失或设置不足,施工临时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灭火器未按规定周期检验或失效后未及时更换,漏电保护装置设置不合理。
  四是安全生产台帐资料管理尚不规范。部分单位在安全资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各类安全管理台帐不规范,没有设置目录、编码,查找不方便;安全技术交底、培训、检查、整改、日志等记录不完善,签字不齐全,有代签字现象;资料的分类不明确,表格不统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统一登记保管;安全检查记录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现场照片资料较少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资质人员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无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包代管等行为。要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要求,督促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切实承担起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落实到施工作业现场的每一个技术环节和操作人员。通过加强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装备,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要针对危险工序、工段的特点,科学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完善并落实各项施工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作业,严防施工过程中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三)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特别是对施工安全风险大、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如隧道施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桥梁、深基坑等要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间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坚决杜绝建筑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和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四)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对事故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通过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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