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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2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为了确保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指导督促注册造价工程
  师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规范有关培训机构的教学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令)、《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北京市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范围:
  (一)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但少于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申请初始注册人员。
  (三)申请初始注册获得批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当年应参加初始注册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计入当年必修课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及学时。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形式为: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学习。(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29?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及分工。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具体承担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集中面授培训。
  (二)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具体承担初始注册教育集中面授培训。
  
  四、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本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以上两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以服务为本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集中面授培训班应规范教学行为、降低培训成本,减轻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负担,杜绝乱办班乱收费的行为。组织集中面授培训班时应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报注册中心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30天内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学习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报注册中心备案。
  
  五、继续教育的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贯穿于
  注册造价工程师整个执业过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其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注册造价工程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属日常性工作,如无变化,今后将不再每年发文通知,请各有关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参加。
  附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学习情况汇总表》(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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