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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2010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4月15日至5月5日为事务所自检时间。请各事务所按通知要求准备好年检材料,并于5月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二)5月6日至5月20日为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所在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审验时间。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报设区市税务机关。 (三)5月21日至5月31日为各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年检时间。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连同年检总结报告一并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各地市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二、年检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2009年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执业准则、业务准则、业务规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