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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下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高校纳入所在区的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淮安高教园区所在高校统一由淮安经济开发区负责参保与管理;其他县(区)范围内的高校参加所在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金筹措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均按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执行。2010年度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35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
  (二)资金来源: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由省财政负责安排;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各类学校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各县(区)辖区内的学校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三)保障措施:
  1、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就业再就业等改善民生“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09]15号)规定,各区先按应参保学生人数将区财政应补助资金上划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再按实际参保人数将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各区经办机构;
  2、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区)所属学校应参保人数按人均5元拨付参保扩面经费,其中,对学校补助3元/人,医保经办机构2元/人。市属各类高校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三、参保登记
  (一)各高校负责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和医疗保险证、卡购领等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
  (二)大学生参保缴费实行逐年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如一次性缴纳期间,遇缴费标准调整,不予补缴。
  (三)对于参保缴费后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退还除当年外的以后各年的参保费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所在高校通过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四、待遇享受
  (一)大学生参保后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待遇。
  (二)新入学的大学生在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开学之日起至12月底发生住院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次年1月1日后持相关凭证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第二年总费用结算,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不变。(三)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治疗的费用,按照在本地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的标准报销。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人员,按照转外标准报销。
  
  五、管理服务
  (一)大学生医保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月至11月为下一年度参保申报缴费期。
  (二)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大学生及其他参保城镇居民提供医疗、转诊等医疗服务。
  (三)切实提高大学生医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可由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按服务人群5000-8000:1的比例聘用部分专业人员,充实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力量,重点做好大学生参保的信息管理、费用审核、日常报销等工作。也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六、组织实施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高校的牵头联系工作,负责做好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的落实和进度督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制订、经办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相应的办公经费;各高校应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立与医保经办部门的协调机制,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组织、就医管理等工作,并将医疗救助纳入助学范围,妥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及大病重病学生参保就医问题。
  
  七、各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在校生参照大学生方式,由学校统一在所在县(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市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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