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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水产办[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接上页]
各级督察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督察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督察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督察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应着制服,佩戴督察标志,出示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可着便装,依法开展督察工作。
  2、除日常队容风纪督察外,督察部门在执行一般督察任务时,应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并报上一级督察部门备案。
  (1)立项。督察部门根据当前渔业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确定就某方面业务工作或者问题提出督察任务。
  (2)审批。对派出人员较少,内容比较单一的一般日常任务,由分管督察工作的领导审定。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行政首长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备案。
  (3)实施。督察工作方案经审批后,由督察部门组织落实。
  (4)处理。对督察过程中发现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执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督察部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发出督察建议或督察决定,被督察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督察决定或建议的单位报告落实情况,同时抄报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督察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督察部门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督察部门督察范围的,督察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4、定期召开督察工作会议,全面分析评价本市渔业行政执法情况。区(县)督察部门每半年应当将督察情况书面报送市级督察部门备案。除日常和专项督察外,市级督察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督察活动,并编发年度“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四、提高督察工作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学习贯彻落实《督察规定》活动,让每个渔政执法人员,每个渔政执法机构,每个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职能部门和督察人员掌握渔政督察工作要点和内容,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的宣传功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使全社会了解渔政、关心渔政、支持渔政,切实营造良好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环境,为渔政队伍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要深入基层,广泛收集信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坚持查纠并举的原则,把对渔政执法之前、之中的监督,作为监督预防的重要关口。要重视督查结果运用,力求将督察结果转化为领导科学决策的依据。同时,要注重督察方式方法的研究,切实增强督察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努力赢得渔政机构和广大渔政员的理解与支持,实现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和督察工作“双赢”的目标。
  附件: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名单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梁伟泉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
  黄卫平 上海市农委水产系统联合党委书记
  周建敏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周德训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处长
  沈鼎达 上海渔港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局长
  刘 健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黄卫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人:傅舜;联系电话:021-6323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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