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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条 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电话: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镇级人口计生办、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人口计生局各存一份。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附件2: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广东省市县(区、市)镇(乡、街道)村(居)委会
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1.每个奖励对象登记一行。离婚、丧偶者,在“备注”栏中注明。 2.本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五份,村(居)委会、镇级人口计生办、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和代发单位各一份。 3.镇级人口计生办审核后连同《申请表》报送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人口计生局,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人口计生局批准盖章后送财政局和代发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