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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制度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有关部门认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有安全隐患的,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要求由与原安装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因品质缺陷在12个月内造成两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要责令对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验检测期间,要禁止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我市建设领域使用。 (六)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实行按月统计上报制度。各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制度有效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