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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将院前急救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运行及管理。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院前急救网络。
  市院前急救网络由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各急救站(点)构成。
  
  第七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
  (二)设立120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三)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
  (四)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五)统一管理120急救电话;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八条 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点)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挂牌运行。
  急救站(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配置急救指挥车,每急救站(点)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按照规定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等形式的急救电话,不得擅自接受非120急救电话的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四条 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对病人在救护现场、救护途中和本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换医院或科室诊治的病人提供服务。医护人员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急救站(点)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十五条 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接到急救指令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
  
  第十六条 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或科室。
  
  第十七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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