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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特殊人员救治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民政救助机构、殡葬机构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用于特殊人员的救治救助和殡葬。
  
  第十九条 费用审核与报销
  特殊人员的救治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或挂帐,每半年将特殊人员认定证明、入/出院记录复印件、收费清单和收费发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经费。
  特殊人员遗体处理费用由殡葬机构先行垫付或挂帐,每半年将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遗体处理凭证及相关票据报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将审核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经费。
  区县转入市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特殊人员,其救治费用由转出区县承担,按上述程序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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