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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民政救助机构、殡葬机构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用于特殊人员的救治救助和殡葬。 第十九条 费用审核与报销 特殊人员的救治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或挂帐,每半年将特殊人员认定证明、入/出院记录复印件、收费清单和收费发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经费。 特殊人员遗体处理费用由殡葬机构先行垫付或挂帐,每半年将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遗体处理凭证及相关票据报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将审核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经费。 区县转入市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特殊人员,其救治费用由转出区县承担,按上述程序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