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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矿[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汛期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矿山企业:
  近期,国内发生了多起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3月22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5号井掘进工作面实施爆破作业时,引发相邻的废弃矿井采空区积水涌出,11人被困井下。3月28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经有关方面全力组织抢救,有115名被困人员获救, 36人遇难,尚有2人被困井下。4月7日,四川乐山市乐都镇顺江采石场附近发生山体滑坡,造成14人被埋。
  我省已进入汛期,雨水较多,容易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露天矿山坍塌、地下矿山透水以及尾矿库溃坝等重大事故。为了深刻吸取省外一些矿山的事故教训,防止发生暴雨等恶劣天气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对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级安监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督促矿山企业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矿山、尾矿库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水患的认识,增强识别和应对相关事故的能力。
  
  二、矿山、尾矿库要针对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汛期防灾工作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08〕93号)的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各项事故防范措施,并重点落实好以下要求:
  (一)采矿影响范围内存在废弃矿井、采空区积水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必须健全防治水患工作制度,落实防水责任,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做好防治水工作。地下矿山要完善水文地质资料,掌握采空区、废弃巷道分布及其积水情况,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清楚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地下矿山采掘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进行超前探放水,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三)采空区直接与地表沟通,受地表水威胁的地下矿山,必须落实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措施,无法落实措施的,必须采取停工撤人措施。
  (四)露天矿山要加强非工作边坡、台阶坡面和矿山运输道路的安全检查,及时治理危险结构面,完善道路安全设施,防止坍塌事故和矿山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对尾矿库、排土场及矸石山的汛期安全巡查,确保截水、排水设施的可靠有效,防止尾矿库发生垮坝、漫坝事故,防止排土场、矸石山发生坍塌事故或泥石流。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地下矿山、尾矿库为重点,对矿山企业汛期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上述第二条的五项重点要求没有落实的单位,要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四、切实提高防汛应急能力。有关矿山企业要及时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事故(包括险情)专报制度,及时处置异常情况;要进一步完善防汛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要根据可能出现的应急需求,落实应急组织、应急物资及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应急及时有效。有关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矿山、尾矿库情况,作好必要的应急准备,提高社会应对矿山、尾矿库汛期相关事故的能力。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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