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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设[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7
【实施时间】 2010-04-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7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选专家组意见,提出本届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
  
  第十一条 “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在大师申报单位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并授予“福建省工程勘察大师”、 “福建省工程设计大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二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大师称号。
  (一)承担的工程因勘察或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被吊销注册资格证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不向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获得“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人员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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