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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选专家组意见,提出本届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 第十一条 “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在大师申报单位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并授予“福建省工程勘察大师”、 “福建省工程设计大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二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大师称号。 (一)承担的工程因勘察或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被吊销注册资格证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不向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获得“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人员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