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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通知


  西安、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按省上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城市,要按照计划尽快落实改造项目。对已经确定的项目,若不能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允许在计划内进行调整,另行选择项目。按计划落实及调整的项目,务必在5月10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为确保国家补助资金落实到改造项目上,难以完成改造计划的城市,请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以正式文形式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经征得同意后,于5月20日前将已下拨的启动资金退回省级财政,以便全省统筹安排。
  
  三、本次项目确定后,必须确保完成,不能再调整,更不能擅自取消,否则追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全部改造任务必须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民心工程,要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节能效果,真正将这一民心工程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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