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各级招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项目引进人认定、投资者认定以及到位外资认定。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经本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招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报酬资金领取: (一)引荐项目成功的受托人,在资金全部到位(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办理报酬资金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上述报酬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三)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计入委托招商的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 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十六条 受托人在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外资奖励金。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商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报酬资金的,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