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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0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接上页]
(3)其他材料按“(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
  4、企业需提交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并在封面注明。
  (三)重要提示
  1、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认定程序。
  2、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完全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3、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4、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应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5、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http://www.szfb.gov.cn/tzgg/201003/t20100309_485556.htm)或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index20/386.shtml)查询。
  (四)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联系电话:82107983,82107373
  特此通知。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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