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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字[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蔬菜质量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就进一步加强蔬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场蔬菜质量检测制度。蔬菜批发市场和蔬菜超市等单位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要设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实行例行监测和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测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或立即下架,并依法查封、扣押。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度,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蔬菜不得进入市场。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经营单位要健全进销货台帐,对进出市场的蔬菜进行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开办方及农产品经营者主体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强化市场开办方的责任,做好市场巡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四、逐步推行场地挂钩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蔬菜经营单位积极与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签订生产销售合同,实行场地挂钩销售。农业标准化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可以凭当地质检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农业部门出具的基地证明材料与田间生产档案直接进入市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产品,可以凭证书直接进入市场。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采用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或预案,避免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六、严格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蔬菜批发市场、蔬菜超市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在市场范围内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全部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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