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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函[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04〕39号)修订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石政发〔2004〕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二、产权人可凭石家庄市房管局、地税局2010年3月31日前已开具的《石家庄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凭证》,继续享受石政发〔2004〕3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列出预算,委托地税部门代办退库手续。地税部门要严格审核,完备手续,及时退库。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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