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语[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语委、省质监局、省文明办、省外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语委、质监局、文明办、外办,省语委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省语委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通则及7个分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地方标准颁布(db32/t 1446.1-2009至db32/t 1446.8-200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26397-2009至26404-2009)。现就贯彻实施该地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的宣传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是我省首部语言文字地方标准,它明确了公共标志英文译写的基本原则,对交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服务等领域2389条公共标志的英文译写作了统一,为加强英文社会应用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各地要切实做好对该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专题培训、新闻宣传等方式,使政府部门、公共标志制作单位和语言文字使用者广泛了解该标准的内容,为贯彻实施标准奠定基础。
  
  二、加大《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的执行力度
  语言文字社会应用体现着一个地区教育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同时,加大本系统、本地区执行《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地方标准的力度,展示文化江苏、法治江苏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督查机制
  语言文字使用涉及面广,具有动态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要坚持依法行政,巩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语委、质监、文明办、外办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强化经常性的督查和监测工作。各级语委要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积极协调城管部门将公共场所中外文标志规范情况纳入执法内容,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用语用字健康有序发展,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2014年南京青奥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各地、各单位在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省语委办公室联系。电子邮箱:ywb@ec.js.edu.cn;联系人:王嵘,电话:02583335664;王前鹏,电话:02583335868。
  
  
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