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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201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辖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山东与世界的联系,加深山东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规范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对“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为我省授予外国人的最高奖项,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授予,具体工作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友人可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
  (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已获得省内“荣誉市民”、“齐鲁友谊奖”、“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中的一项。
  
  第五条 授予外国友人“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是一项庄重而严肃的工作,要从严掌握,慎重对待,认真推荐声誉高、影响好、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外国友人。推荐前要征询本人意见,尊重本人意愿。
  
  第六条 获得“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外国友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中国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符合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推荐并填写《山东省荣誉公民申报表》(见附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并报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备案。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员,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行颁证仪式并颁发荣誉证书。
  荣誉证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省长签署。
  
  第九条 “山东省荣誉公民”每年评选1次,每年5月接受推荐申报。
  
  第十条 获得“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员,因违法被追究或者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由各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实际确定,并将具体授予情况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鲁政发〔1994〕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荣誉公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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