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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实施意见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生活,改善市容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实现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结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工作安排,现就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城区主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施,着力建设一批“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标准化菜市场,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市内五区、高新区建设60个标准化菜市场。其中,长安区12个;桥东区10个;裕华区11个;新华区11个;桥西区14个;高新区2个。
  (二)具体要求
  1.4月13日前,完成标准化菜市场规划定点、建筑设计、审批备案和招投标等各项开工前准备工作。
  2.4月14日,60个标准化菜市场开工建设。
  3.9月底前,60个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竣工。
  4.年底前,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对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验收。
  
  三、建设标准
  (一)选址布局。标准化菜市场选址要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按照服务范围2平方公里为单元、控制半径800-1000米进行选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切实满足居民日常消费需求。
  (二)设计要求。标准化菜市场作为公益性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要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进行建设,室内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三)经营范围。标准化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乳制品、定点屠宰肉禽及其制品。如需增加经营品种的,经批准后,由工商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
  (四)安全设施。标准化菜市场要按照管理规范分行划市,统一设置消防、检验、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理、公厕等配套设施,做到“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扶持政策
  (一)列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菜市场,兑现每个市场国家扶持资金100万元,市、区扶持资金各50万元。
  (二)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在报建和建设期间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渣土费、墙改基金等所有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化菜市场建成开业后,3年内免交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
  (三)标准化菜市场营业期间,相关税费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后,再按照收费项目分别向有关收费部门缴纳,禁止任何部门、单位进场收费。
  (四)在标准化菜市场服务范围内,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菜市场和经营同类商品的门店,已有的商业门店也不在原经营范围内增加农副产品经营内容。
  (五)新建标准化菜市场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由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市场管理
  (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标准化菜市场建成后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确需变更经营范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重新建设。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费等经营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市场管理机构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管部门在标准化菜市场建成营业后,要取缔市区范围内的露天占道市场;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强化街道巡查管理,坚决防止露天占道市场反弹。凡发现新的露天占道市场要追究所在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限期恢复场地原貌。
  (四)建立标准化菜市场配套建设长效机制,市区新建改造的居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套规划、建设以销售农副产品为主的菜市场,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要依法依规限期纠正,恢复配套商业设施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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