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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104国道永嘉乌牛至张堡段改建工程材料调价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交通局:
  你局《转报关于调整104国道永嘉段改建工程主要材料价差的请示》(温交〔2010〕20号)悉。根据我厅《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调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8〕21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价范围
  104国道永嘉段改建工程于2004年开工,于2008年底完工。因工程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地材等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原则同意对该项目进行材料调价。
  
  二、调价品种
  同意对下列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且外购的材料进行调价,项目具体调价品种如下:
  (一)钢材:含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预应力钢筋、钢绞线等。
  (二)水泥:含各标号水泥。
  (三)沥青:沥青路面工程中使用的普通沥青和乳化沥青。
  (四)外购的地方材料:宕渣、中(粗)砂、碎石、砂砾。
  
  三、调价方式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和《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调价的材料应签订补充调价合同,将材料计量当月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永嘉县材料信息价,与投标当月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永嘉县材料信息价相比较(若永嘉县无信息价,则以温州市各县的平均信息价为准)。
  根据厅有关文件对材料信息价涨跌分担风险幅度的规定,原则同意业主上报的材料信息价涨跌分担风险幅度的3%,列入调价的材料数量应按当月计量工程或预算定额计算,材料调价只计税金,其它费用一概不计。
  
  四、对于合同中已明确实行价差调整的项目,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彭文川,电话:0571-878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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