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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交通局: 你局《转报关于调整104国道永嘉段改建工程主要材料价差的请示》(温交〔2010〕20号)悉。根据我厅《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调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8〕21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价范围 104国道永嘉段改建工程于2004年开工,于2008年底完工。因工程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地材等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原则同意对该项目进行材料调价。 二、调价品种 同意对下列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且外购的材料进行调价,项目具体调价品种如下: (一)钢材:含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预应力钢筋、钢绞线等。 (二)水泥:含各标号水泥。 (三)沥青:沥青路面工程中使用的普通沥青和乳化沥青。 (四)外购的地方材料:宕渣、中(粗)砂、碎石、砂砾。 三、调价方式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和《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调价的材料应签订补充调价合同,将材料计量当月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永嘉县材料信息价,与投标当月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永嘉县材料信息价相比较(若永嘉县无信息价,则以温州市各县的平均信息价为准)。 根据厅有关文件对材料信息价涨跌分担风险幅度的规定,原则同意业主上报的材料信息价涨跌分担风险幅度的3%,列入调价的材料数量应按当月计量工程或预算定额计算,材料调价只计税金,其它费用一概不计。 四、对于合同中已明确实行价差调整的项目,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彭文川,电话:0571-87811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