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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分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九条 单位工程完成后需要投入使用的,由市水利(务)局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省水利厅派员参加;市水利(务)局需在投入使用验收前将验收相关资料向省水利厅报备。需进行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验收的,由地方政府组织验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按相关行业规定要求执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书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验收管理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