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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大依法清收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成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组成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法律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涉及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案件的查办、执行力度,简化办事程序,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4.支持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过户难、处置难问题,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三)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费外,不得向农村信用社征收和摊派各种费用。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等部门要坚持“支持、简化”原则,降低贷款抵押登记、公证等收费标准,最大限度给予优惠,努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科学发展机制。农村信用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金融企业为目标,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机构优化机制、以效益为目标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以综合业绩为标准的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机制和与贡献紧密挂钩的内部激励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成本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降低和控制风险,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服务“三农”、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网点优势和熟悉地方人文的资源优势,对有市场、效益好、守信用的区域内中小企业或项目,主动做好信贷服务工作,降低票据贴现业务占比,确保新增贷款和清收盘活的不良贷款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城乡经济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吸收农村信用社作为参加研究“三农”问题的会议成员单位。市、县两级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作为今后两年的工作重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明确到人,严格考核。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主动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确保深化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形成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合力。各级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各项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政策,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加快改革步伐。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帮助争取政策支持,加强风险防范,努力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全面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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