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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0]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0年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做好2010年预防接种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22号,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要求如下:
  
  一、 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做好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重点人群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等预防接种工作,同时加强预防接种的监督和管理,科学、规范做好常规免疫和二类疫苗接种工作。
  
  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要积极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周等宣传日活动,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和12320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热线等,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各区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的要求,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切实做好疫苗流通和冷链管理
  市、区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在运输疫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和要求,使用冷藏车或冷藏箱包等设施装载疫苗,保证疫苗在2~8℃的冷藏环境下运输。储存疫苗的冷库或冰箱必须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温度监测,冷库必须使用自动温度监测记录和报警设备,每月第2周星期三下午14时进行报警测试,保证自动温度监测报警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冰箱必须执行每日上下午各测温1次。此外,疫苗流通中的原始单据至少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以备查。
  
  四、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
  市、区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工作,按照《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和相关监测方案等要求,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开展调查诊断,并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进行分级处置和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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