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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组织起草民政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拟订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民政系统信息化的培训工作;负责民政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门户网站的开发建设、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三)社会组织管理处(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处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五)救灾和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组织核查和报告灾情;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承担全市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拟订有关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推行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社会福利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协调与其他市及本市所辖市(县)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全局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报批;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书记(局长)1名,副书记(副局长、纪委书记)5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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