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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陕卫办疾发[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人通常因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狗咬伤、抓伤而感染,一旦发病100%死亡。今年以来,我省已经发生多例人狂犬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对群众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明确防治任务的艰巨性和重要性,积极向政府提出加强犬类管理等建议,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科学、规范、有效处置狂犬病疫情。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态势。一旦出现病例上升或死亡病例,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要做好犬伤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并对每例犬伤人员和就诊病人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三、做好应对疫情的准备工作
  各市(区)要做好应对狂犬病疫情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储备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物资,一旦发现疫情,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积极科学处置。
  
  四、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设立规范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加大对医务人员培训力度,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暴露分级对犬伤人员进行规范处置。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各医疗机构要利用展板、横幅、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狂犬病的科学防治知识等,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自我防护和无害养犬、健康管犬意识。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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