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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区2009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34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7.8184公顷(其中耕地7.3937公顷)、未利用地0.01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09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荔城区黄石镇华堤村水田0.6334公顷,沙坂村水田5.9977公顷、旱地0.2826公顷、其他农用地0.42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46公顷、其他土地0.0188公顷,江东村水田0.4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871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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