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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教财[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校支出结构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意见


  各省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要更加重视高校内涵建设的要求,现就优化高校支出结构,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要增强内涵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十五”以来,省委、省政府继续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高等教育发展,努力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公办高校投入机制,省财政在逐年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同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化解债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高校人才队伍、重点学科、创新平台等方面的建设。最近,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大幅增加高校内涵建设投入。同时,我省还将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提高省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在稳定招生规模、稳步提高大众化水平的同时,把促进内涵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作为核心任务,以建设高等教育强省为目标,加快实现从规模扩张、外延发展向内涵建设、质量提升的成功转型。与此相应,迫切需要牢固树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支持内涵建设为重点的理念,切实改变目前高校经费支出中内涵建设支出所占比例普遍偏低的状况,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增加经费总量等方式,切实加大对人才队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教学实验设备和图书购置等内涵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提高内涵建设支出绩效,为提高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高等教育支出中内涵建设支出比例。高校要积极组织收入,增加内涵建设经费来源。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转化科技成果,在提高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同时,大力组织科研服务收入,努力争取各种产学研合作资金、各类科研课题项目资金、人才培养资助资金等。要设立专项基金,争取社会捐赠支持学校内涵建设。在多渠道筹措内涵建设经费的同时,高校要加强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在预算编制时,要保证必要的内涵建设投入;在预算调整时,要优先安排内涵建设经费。高校要确保内涵必要的建设经费逐年增加,努力提高内涵建设支出比例。
  
  三、加强管理,挖掘潜力支持内涵建设。高校要加强收入管理,学校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校级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设立“小金库”。要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要通过建设节约型校园,降低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要严格控制和节约行政办公支出,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降低办学成本。要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费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提高资本性支出效益。要建立健全内涵建设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涵建设经费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内涵建设经费用于经常性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偿还债务本息、支付工程欠款。
  
  四、严格控制新上基建项目。高校要严格实行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按照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教育部颁布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达到标准的学校不得再上新的基建项目;未达到标准的学校,要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基建项目,并按照“安全、实用、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禁止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严格禁止建设用于接待服务的楼堂馆所。
  
  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高校要严格执行高校借贷事项审核制度,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所需资金的借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擅自举债,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高校要牢固树立经济责任意识、财务风险意识和还贷款主体责任意识,积极自筹资金偿还债务,要按照规定比例筹集化债资金,并加大力度,加快完成债务化解任务。要将学校负债建设情况和化解债务完成情况列为高校领导任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促进高校尽早化解债务,逐步减少债务支出,增加内涵建设支出。
  
  六、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促进高校优化支出结构。高校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提高内涵建设支出绩效,内涵建设经费的使用应当更多地与学术科研成果挂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内涵建设支出要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每年对高校支出结构和内涵建设绩效情况进行考核,适时通报各校支出结构情况,并对内涵支出达到一定比例(本科院校不低于25%、高职院校和专科院校不低于20%)、内涵建设绩效显著的学校,在安排内涵建设绩效拨款时给予倾斜支持。
  以上意见,有关市、县(市)所属高校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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