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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权属现状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土地整治后,尽量维持原土地权属界限;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加强土地权属确定工作的法律指导,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政策
  (一)实行周转用地政策。纳入土地整治计划的村庄,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启动村庄改造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批准后提供周转用地。使用周转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扣除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以在本县(市)范围内有偿转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使用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在农村土地整治中,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整治增加的耕地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外,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实行土地收益返还农村政策。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转让所得收益按照以城补乡、共享发展权益的原则,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村新民居建设,主要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整理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
  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市、县(市)和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土地整治时,适用上述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和省农开办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土地整治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等农口资金中的相关土地整理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及时纠正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审批、加强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运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周转用地和节余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周转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管理,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进展情况,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敏感问题多,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结果可控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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