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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保监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市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相关要求的通知


  市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介机构应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向我局报备。
  
  二、各中介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后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各中介机构正式开始向我局报送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
  (一)报告方式及时限
  如发生符合各单位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各中介机构应当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我局上报专报。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详见附件)。
  (三)报送要求
  专报必须由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联系人:郑伟
  联系电话:82531190
  传真:82531194
  电子邮箱:wei_zheng@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圳市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相关要求的通知附件及填报说明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
  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发案机构全称: 案发日期 责任追究日期
  
  
案件责任追究对象 直接责任人 (共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所在机构 所属机构层级 责任追究方式 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
                 
                 
                 
间接责任人 经营管理责任人 (共人)                  
                 
                 
其他间接责任人 (共人)                  
                 
                 
问责事项   涉案金额 (万元)   损失金额(万元)  
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  
案件查处情况 立案机关全称   立案日期   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  
处理机构   处理日期   处理结果  
备注  

  填报联系人:联系电话: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1、“案发日期”指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公司内部检查日期,或者保险机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
  2、“责任追究日期”为保险机构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日期。
  3、“所属机构层级”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所在机构的层级,即: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4、“损失金额”填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的罚金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
  5、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栏目时,各类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若超过表中所列行数,可根据实际人数自行添加行数填列。
  6、填列“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时,若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应详细注明从重或从轻问责事项。
  7、“问责事项”栏目填列案件类型,包括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8、“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按照《关于三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09〕420号)规定的司法案件报送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进行填报。
  9、“处理机构”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司,应填列处理机构的全称。
  10、“处理结果”栏目填列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情况,或者公司的处理决定,同时填列相关处理决定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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