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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普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9〕31号)要求,北京市将于11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确保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今年市政府折子工程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人口普查,可以掌握十年来全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解决民生问题、发展高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人口规划和调控政策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工作,明确单位职责、落实普查任务,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协调与配合,不推诿、不拖延,扎扎实实推动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服务、加强沟通,物业服务企业全力配合普查工作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组织,全力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在普查准备阶段,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如利用小区公告栏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普查内容和普查方式等,让业主和住户了解普查、支持普查、配合普查;同时,协助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建筑物核查和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在入户调查阶段,物业服务企业要安排物业服务人员协助普查员开展工作,必要时陪同普查员入户;对于前期入户不在家的住户,物业服务人员要加强与住户的沟通,及时告知该住户做好准备,保证普查入户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县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量,对参与人口普查的物业服务人员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费用在人口普查经费中安排支付。
  
  三、做好政策宣传、强化普查意识,切实开展建筑工地普查登记工作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各建筑工地的居住人
  员属于此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对象。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配合区县人口普查机构做好建筑工地的普查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引导,明确指出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提高建筑工地的配合程度,确保建筑工地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如实申报普查资料。
  
  
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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