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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40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一)建立部门统计工作的会议制度。为及时沟通、协调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处理统计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情况的分析交流,对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发展情况进行研究。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统计部门承办。
  (二)建立部门统计工作的报表制度。市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考核、评价要求,制定专项考核、评价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半年或季度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早处理和解决。结合省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行业主要指标审核、评估办法,梳理涉及部门统计的内容并建立相应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市政府统计部门及时获得省审核、评估我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行业主要指标的部门基础资料,争取工作主动。
  (三)建立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制度。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的工作考核机制,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审核资料的报送、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控制、部门统计数据的沟通和协调、部门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等方面具体的、量化的考核标准,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同时开展必要的检查指导,督促部门巩固基础,提高水平。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市政府统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工作,指导部门熟悉了解和掌握统计数据的采集、质量控制、台帐建立、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根据部门统计的基础状况,有针对地对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各级监察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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