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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0]27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维持稳定的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
  (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地税征收机构是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组织收入入库;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社会保险收入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编制社会保险支出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核算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基金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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