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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急救培训证书,其中急救医生应当取得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为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其中急救医生还应每二年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业务轮训。 3.推进信息化建设 由市急救中心牵头,建立统一开放、集成完整的全市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平台,规范和统一急救信息标准。建立院前院内急救信息预告系统,密切院前院内急救病人衔接配合,快速高效完成医疗急救任务。建立远程会诊系统或设置无线通讯设备,指导急救医生提高院前抢救能力。建立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急救实时摄像与数据传输系统,实时掌控和调配救护车的行驶状况,协调指挥医疗急救资源,有效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 4.完善急救医疗运行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应统一呼救号码、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受理本辖区公民“120”急救电话呼救,24小时调度指挥各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严禁违反“就急、就近、就专科”的急救原则,保证急救医疗安全、高效、快捷。 四、工作职责 (一)市急救中心职责 承担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任务,接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增挂宁波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牌子,在紧急状态下,指挥、调度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编写院前急救人员培训教材,制订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疗服务考核;加强与公安、海事、东航部队的联系,逐步建立陆地快速转运、海上快艇和空中直升机救护等立体紧急救援机制,实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联合救援。 (二)急救站(分中心)职责 承担本辖区院前急救任务;接受市急救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做好本辖区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承担本辖区急救点的业务指导、考核和人员培训;完成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三)急救点职责 在市急救中心或辖区急救站(分中心)指导下,承担所属区域内急、危、重伤病员抢救和转运等日常院前急救任务;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五、保障措施 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院前急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急救医疗的需求。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工作,为急救医疗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院前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和执业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加强对急救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用救护车等医疗急救资源作为它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车辆和急救电话,确保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发改部门要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和布局急救网点,完善院前急救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提高其软、硬件整体水平。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院前急救机构投入,院前急救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 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设置院前急救机构,核定好人员编制。 其他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电信等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急救车辆、公路收费、土地规划与征用、通讯信息等方面给与支持,共同推进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对院前急救机构建设,要在土地规划、征用中给予优先考虑并提供便利;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放行,免收车辆通行费;要保障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免费提供并及时更新电子地理信息等技术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其他车辆改装成救护车进行运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120”的正常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院前急救知识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和互救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