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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8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2010年南京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发改委、民政局、总工会和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拟定的《2010年南京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2010年南京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 2010年7月)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变化情况,更好地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城镇住户调查是我国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人民生活、市场物价、货币流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大样本调查是做好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基础,通过调查,一是更准确地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支持,为“十二五”规划的制订提供基础资料;二是为未来几年常规城镇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和分层信息,提高常规住户调查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三是监测城乡统筹发展现状,为推进我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资料。
  
  二、调查对象
  2010年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对象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不包括军营、学生公寓等非传统住宅中的人群。其中,城镇是指《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的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城乡结合区,镇区包括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区域,常住户是指已经居住或打算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住户。
  调查抽样框使用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颁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以下简称为“村级目录一览表”),从中抽选居委会、村委会、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以下统称为“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最终抽样单元为住宅,填报单元为住户。
  
  三、调查规模
  本次大样本调查样本量为常规记账户的10倍。
  
  四、调查内容
  (一)住户基本情况,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口、住房、收支情况;
  (二)住户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职业、行业等。
  
  五、抽样方法
  按照设区的调查市模式开展,以区为单位进行分层。每一层内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的城乡分类代码再分为三个子层,样本抽选工作在每一子层内独立进行。第一阶段,在每个子层内按照pps方法抽选调查社区/居委会;第二阶段,对抽中的调查社区/居委会画住宅分布图,统计住宅总数,用随机等距方法抽选调查住宅。样本量在各区(层)之间按照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在各子层之间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
  
  六、进度安排
  (一)6月26日-7月5日:编制抽样框,绘制小区住宅图,抽选调查社区/居委会和调查户,完成入户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7月6日-8月10日:入户调查访问。
  (三)8月11日-8月25日:进行质量抽查,录入调查表,对数据进行审核并传输上报。
  (四)8月26日-10月30日:抽选常规调查样本并进行开户确定。汇总评估调查结果,开展分析研究工作,建立数据库。
  (五)11月1日-12月31日:对新抽中的常规调查户进行试调查。
  
  七、组织实施
  本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一)做好组织推进。由于本次调查涉及范围广、技术性强、难度较大,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民政、工会、户籍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调查的组织推进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本次大样本调查经费及常规记帐调查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一次性的大样本调查费用每户不得低于150元;抽中的常规性调查户的调查费用每户每月不得低于160元)。
  (三)抓好宣传发动。本次调查内容涉及到居民的收支情况,为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对抽中的调查户,其所在的区县、街道、社区和相关单位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调查户的思想顾虑,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四)加强业务培训。南京调查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2010年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业务培训;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质量要求、统一抽样方法执行,并认真做好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和具体调查工作。
  (五)确保质量控制。各区县要加强统计法制教育,坚持入户调查登记制度;要强化人员责任意识,对本地区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加强质量检查与控制,切实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杜绝伪造、篡改调查结果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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