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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投资资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投资资金不得投向用于下列项目: (一)国家禁止的产业和行业。 (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 (四)体育、文化、政府公益设施等建设。 (五)投资评审小组否决的其他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资金委托银行借给企业(项目),该企业(项目)必须提供足值等额的实物资产作抵押担保或提供依法设立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信用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决策机制、风险防范预警机制、投资风险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产业投资资金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被投资企业(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国资、财政、审计、遂宁发展公司、市级相关部门和园区应监督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做好企业(项目)投资资金的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做好投资收益或利息的收缴、股权转让和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