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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航运保险事业总部专属机构的请示》(太保产〔2010〕4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上海市试点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该营运中心根据你总公司授权经营航运保险业务。 二、该营运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筹建期间不得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名义经营保险业务。 三、该营运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上海保监局比照同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四、该营运中心由上海保监局负责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