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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令[2010]274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10)

[接上页]
(一)对依法应予许可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依法不应予以许可的事项,予以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一定区域内生猪私宰情况严重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动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实行或者试点定点屠宰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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