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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劳动仲裁、信访、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工、青、妇、残等部门放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便于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互联网等相关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知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法律援助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法律援助公益广告等,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民心,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不断增强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配合,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低收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对于已先行获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直接做出予法律援助或司法救济的决定。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市中级法院、各县(市、区)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团组织维权工作的衔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并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实法律援助实施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事业进行捐助。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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