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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甬卫办监督[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加强衔接配合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市卫生局与市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加强衔接配合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加强衔接配合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宁波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卫发〔2009〕177号)精神,3月24日下午在市卫生局4楼会议室召开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加强衔接配合工作联席会议。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胡农处长主持。会议对加强衔接配合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达成共识。会议要求,各地各单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设立工作联络室并挂牌确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和电脑等办公用品。公安机关派出的联络人员应相对固定,每个月至少一次在工作联络室与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商讨“打非”工作,并有工作记录。
  
  二、卫生部门在案件查处中涉嫌非法行医时,发现有逃逸迹象或证据可能转移的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现场协助调查。
  
  三、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全大市卫生、公安“打非”信息共享,各地在工作中应相互沟通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信息汇总后统一公布。
  
  四、非法接生致产妇或胎儿伤亡的或非法流产、刮宫致孕妇伤亡,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由非法行医造成就诊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一般要求受伤害者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证明。
  
  六、卫生部门在案件移送时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办理交接手续。
  会议纪要发送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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